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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放行条却放行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01 南方日报

  独家新闻

  租户偷偷“走路”,业主质疑小区保安放行有错,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责任在对方……

  没放行条却放行谁之过

  本报讯(见习记者/廖奕文)“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保全公司!作为小区保安,验证了物品属于当事人之后,只要出具相关证明,登记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放行!”“既然对方(租户)有购买电器的发票,我们有什么权力不让他走呢?”

  对业主熊小姐提出的“保安放行有错”的质疑,石竹新花园护卫部负责人郑广士再次强调了自己的态度:租户的私自“走路”,给业主熊小姐造成的有关损失,物业管理方没有过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前日下午,在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协调再次失败后,熊小姐说“自己心都凉了”,“物业管理方的态度实在令人气愤!”

  [事件回放]

  租期未到租户“走路”

  去年3月,来自江西南昌的熊小姐,在石竹新花园石竹苑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工作调动的缘故,今年1月,熊小姐将住房以2000元的月租租给了一刘姓小姐,合同期为1年,且由刘某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本月中旬,刘某提出要退租,由于当月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等均没有结清,双方约定在几天后结算。令熊小姐意外的是,两天后,她发现刘小姐已搬走。因此,应由租户支付的2000元房租、1000多元管理费,因租户提前“走路”而无法追讨。

  之后,熊小姐找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得知当日租户离开时,并没有持小区管理方出具的放行条。“既然没有放行条,小区为什么给放行呢?”熊小姐说,在该小区,住户如若要搬走东西,必须是业主、或业主与住户一起到物业管理处开具放行条,即便是业主自己,搬东西出小区也要到物业处登记。那么,在这一事件中,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也没有持放行条,物业管理方怎么就能让租户轻易把东西搬走呢?由此而造成的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物管说法]

  事件的发生错在业主

  前日下午,物业管理方和熊小姐,在记者的建议下再次坐到一起进行协商。由于在关键性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最后不欢而散。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郑广士告诉记者,在这一事件中,熊小姐在将房子出租及收租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知会物业管理方。他们并不清楚熊小姐家里住的是亲戚、朋友还是一般住户,对于住户的相关情况他们也一无所知。

  对于“租户刘小姐为何没有放行条,保安人员却仍给放行”的质疑,郑广士表示,业主既没有口头委托,也没有书面委托,物业管理方根本不知道该房子已经出租;而且,现场除了租户本人外,还有某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除了证实该物品属于租户外,还证实提取电器是因质量问题要到商场更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区保安要求租户写下有关证明后,便给予放行。

  有意思的是,在谈判的最后,面对熊小姐的多番质疑,郑广士却表示,出租房子,这本身是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就必须考虑到商业风险,“试问一句,在租赁合同上面,你们有没有考虑到商业风险呢?(如果有,)会不会有这些问题发生呢?(那业主)是不是得承担这个过错呢?记者观察到,正是这样的一句话,加剧了双方本就激烈的情绪,最终导致协商失败。

  [律师说法]

  谁之错取决于双方订的合同

  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分析,双方的分歧在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过错,过错究竟又有多大?关键取决于当时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具体条款。

  刘律师认为,业主熊小姐出租住房之后没有通知物业管理方,造成了自己在发生问题之后的被动。而对于物业管理方来说,双方既然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能没有义务帮业主看住房子(这要视乎协议的具体条款而定),但绝对有义务(在租户搬东西时)通知业主,以避免更大的损失。从个案来看,物业管理方不清楚搬走的租户究竟与业主属于何种关系,并在现场确认了搬走的物品是要更换的。因此,作出了放行的决定,但对于作为业主的熊小姐来说,物业管理方是有义务也有必要通知业主的。

  苏律师则认为,如果物业管理条例中有相关规定,所有东西搬出小区都要有业主签名的放行条才生效,这是一个大前提,不管搬出去的东西是业主的还是租户的,都需要放行条,现在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这一程序,需要负担一定责任。

  图:

  租户刘某就是从这个侧门搬出小区的。本报记者 杨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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