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向业主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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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0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为规范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的纠纷,日前,江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会同物价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并出台了《江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给物业服务收费带来的新变化有:一、收费方式更灵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二、政府指导价范围缩小。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指导价。江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收费标准与服务挂钩。政府指导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资质、服务等级,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四、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有关费用,可向委托单位收取委托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罗时勇 林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