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起个人缴公积金不得超工资总额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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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9:32 南方都市报 |
七月起个人缴公积金不得超工资总额20% 目的在于避免某些单位的职工以多缴公积金避税的现象 政府公示 本报讯(记者李艳 实习生彭美)7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缴存基数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这是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悉,此次调整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单位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按规定,已完成200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批手续。申请2004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变化1 个人缴存比例不再不受限制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包括个人、单位两部分。目前,单位的比例限额没有新变化。按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 这次的变化主要是个人缴存比例有变化。新规定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据了解,以往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多缴不受限制,个人缴纳公积金上不封顶。由于公积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州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额度超过工资总额的20%,以此来避税收。据介绍,也正因为从税收政策来考虑,新规定限制了个人缴纳公积金的比例额度。 变化2 缴存基数调整为去年月平均工资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0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2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