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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导价主要应指导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02:09 人民网

  网友:刘以宾

  据报道: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已有124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18个大中城市建立了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将在全国162个城市全面推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以实现劳动工资明码标价。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主要应指导谁呢?从上述新闻所隐含的倾向看,好像主要是指导用工单位。其实,首先需要指导的应是劳动者,尤其那些从农村进城打工的人。笔者此种看法,来自对当前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分析。

  据经济学家解释:任何商品的成交价都有一个“区间”,其下限是生产者的成本底线,上限则是消费者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即使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导致价格的重大变动,一般也不会超出这个区间。同时,在卖方市场背景下,价格决定权在生产供应者手里;而在买方市场背景下,消费者则对价格变动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劳动力无疑也是一种商品。就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看,应算是很典型的“买方市场”。由于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于是,用工单位成为劳动力价格的主宰。真正的问题在于,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有着显著区别:一般商品例如冰箱、彩电等等,其生产成本(或者说生产销售的“保本点”)是明确的、可以计算的,故此,折本销售现象虽可能在局部或暂时出现,但不可能成为市场价格的主导。而劳动力则不同:作为急于找工作的劳动者尤其是急于混口饭吃的进城农民,他们的确很难计算出自己的劳动力成本。而且,这类劳动者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差。许多用工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不仅把购买劳动力的价格长期压在其实际成本之下,而且置有关法律于不顾,减去本应该用于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用工成本。

  假如政府把工资指导价主要定位在指导用工单位,预测其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理由如下:其一,指导价毕竟缺乏强制效力,而且从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以及社会大趋势看,决定劳动力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只能是市场供求关系。其二,尽管用工单位确定的劳动力价格十分不合理,但他们只要拥有大批急于找工作的、“愿打愿挨”的后备劳动力大军,就不愁不能达成“交易”。其三,即使政府在劳动力价格监控方面不惜成本,但面对成千上万的用工单位,要想做到“疏而不漏”几乎是不可能的。况且,企业应付出的用工成本,绝不仅限于有形的工资这一项。

  看来,工资指导价最应该指导的是劳动者,即通过广大劳动者更理性的劳动力出卖行为,形成与用工单位的利益博弈局面,进而形成较合理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假如把工资指导价的着力点主要定位在劳动者一方,所面对的是良莠不齐的、分散的、流动的大量劳动者,故对其工作的深度、细致度和全面性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政府应花气力通过有组织的宣传教育和详尽、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综合成本”意识。这种成本,不仅包含工资、劳动保护、保险以及其它福利性待遇,还应包含劳动者的人格成本、精神成本等等,从而有效制约某些企业的虐待行为。再例如,作为工资价格指导者的政府,还应协调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部门,形成对用工单位的全面监控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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