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放及清还教师工资列入实绩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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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22:16 人民网 | |||||||||
人民网呼和浩特5月29日电 记者吴坤胜报道:今后,凡拖欠教师工资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一律不准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盖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不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小汽车、高档办公用品,违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这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做出的明确规定。 据内蒙古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截至2002年底,全区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累计16.9
内蒙古政府提出,要实行教师工资由旗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制度。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旗县后,原苏木、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旗县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人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旗县级财政财政收入和各项补助要首先按编制内教师工资额划人“工资资金专户”,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实施盟市。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保证。自治区对盟市转移交付的新增部分资金,首先用于教师工资。在确保当年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最迟在2007年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前全部还清陈欠的教师工资。今后,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将成为对盟市、旗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实绩考核的责任目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