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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09:16 贵州日报

  日前,贵阳市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认定证明〉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1)从2004年起,正式启动《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认定证明》年检查制度。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为集中年检时间。凡在上年度申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个人和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2)年检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记录情况,检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并持有相关《认定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持有的相关《认定证明》年检工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县(市)劳动保障、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本辖区年检工作。

  (4)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保管的《再就业优惠证》由企业集中送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初审。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由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初审。初审合格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报区、县(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年检,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市劳动保障局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

  (5)持有相关《认定证明》的企业,由企业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原发证的市(县、市)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材料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年检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国税或地税部门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手续。

  (6)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或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相关《认定证明》的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年审意见,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手续到其所在地国、地税务机关办理本年度税务年审手续。

  《通知》中所称的相关《认定证明》包括:《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作者: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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