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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事故的责任分担不应简单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0:34 人民网

  网友:李克杰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结束了。在20天时,共收到市民意见1758条,显示市民对该法规的关注程度之高。从市民意见来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条款引起争议最大。

  草案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反对者认为,该条款没有考虑到因行人违章所导致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与之发生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这势必会造成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法意识淡薄。法规不能只考虑保护弱势群体,还应保护守法者。

  笔者也不同意草案第七十条关于人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定,认为这样的规定使人车事故的责任分担过于简单化,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和立法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认为,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结果。实行这一原则特别强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也意味着,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部分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行人承担。

  很显然,草案规定的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有出入的,明显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且没有免责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地方性立法的基本原则,既限制或剥夺了执法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篡改了国家法律,是不恰当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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