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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尽快作出司法解释(读者留言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5: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5月19日刊登《浙江瑞安:巨额药品回扣案搁浅》一文,披露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但当地检察机关因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使此案的处理一时陷入停顿状态。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究竟算不算受贿?本报5月31日刊登专访《医生收回扣,该定何罪?》,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确实需要做出修改,才能适应新形势。以下是网友讨论摘登:

  ———医生收回扣,我认为应当是受贿。而且医生的这种行为较一般人更为恶劣。他是在人有生死之难时,乘人之危,带有勒索的性质。

  ———对于医生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医院的性质应该不难判断,关键是有关立法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职务”作出明确的解释,如果说有一定的职位才叫“职务”,认为普通医生收受回扣只是利用“职业”之便,而不被判受贿罪,这样对于有“职务”的医生也是不公平的,更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

  ———据我所知,有的地方检察院对不管是不是有领导职务的医生,只要收了患者的红包、或是药商的回扣,达到法定数额就判受贿罪,而有的地方却没有判。这种区别对待为什么会出现?期待司法机关尽快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即为折扣,“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即为回扣。可见,折扣与回扣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有时也难以甄别。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就给某些人敛财提供了借口。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02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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