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通行币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案导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5: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主持人:巨源

  未办保价失邮件

  赔偿诉讼被驳回

  百轩

  导读:我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在本案中,由于卜某的邮件(手机)并没有作保价邮寄,因此一旦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现象,就无法适用上述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类似现象而引发的用户和邮局的纠纷屡见不鲜。保价高,支付的邮资必然要高。很多用户出于对邮局服务的信任和贪小便宜的心理,即便在邮寄高价值的物品时,也不选择保价服务,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只能自己吃亏。该案告诉我们,花多少钱,就买多少服务,这是基本的市场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情况下,不仅企业要树立市场规则意识,就是个人也要牢固树立这种意识。

  邮政局因工作失误将寄件人的邮件丢失,邮政局该不该赔偿寄件人的邮件实际价值损失?日前,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邮政合同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卜某于2003年10月20日到博白县邮政局大楼办理特快专递邮寄三星408手机一台,经营业厅营业员当面验收,卜某交了特快专递费45元(其中7元属包装费,12元属多收费后主动退回卜某)。几天后,卜某电话查询,收件人未收到特快专递包裹,遂请博白县邮政局查询。10多天后,博白县邮政局告知卜某手机包裹已丢失。经卜某多次索赔,博白县邮政局以卜某未作保价为由,只同意按包裹邮寄费26元的两倍即52元赔付给卜某,并退回卜某邮寄费26元,合计共78元,但不同意赔偿卜某的手机价款。卜某不服,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博白县邮政局赔偿其手机价款1180元,及因此造成的查询费、误工费、法律咨询费共250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于4月26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卜某的诉讼请求。

  乱穿马路惹事故

  引来官司赔三千

  隆洲 名三 隆春

  导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走入我们的生活。因为彻底否定了“撞了白撞”,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为民、便民措施,新法广为社会所关注,被人们誉为“充满人性化的立法”。然而,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社会秩序。无论怎么“人性化”,违法者还是一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如该法第七十六条中就规定了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也要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同时,众多交通事故也证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缺乏交通法规意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案告诉我们: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积极参与。

  交通事故裁决中,车主赔偿行人已不是什么新闻,但行人赔偿车主的案件却不多见。日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王某赔偿紧急避险人张某医疗费3000元。

  去年10月26日,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行人王某突然快速横穿马路,张某为避让王某致车辆摔倒,其本人受伤,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原先张某自认倒霉,但事后经律师朋友的提醒,便要求王某赔偿,遭王某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为避免王某受到伤害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王某应赔偿,遂做出上述判决。

  售房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赔偿

  高志海 高宝钟

  导读:2001年6月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依旧火热,房地产市场也逐渐走向完善。但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还要注意核实开发商的资格,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孟女士入住自己购买并装修一新的房屋后,怎么也想不到,5年后却要搬离,并要付出相应的使用费。导致这一切的发生,缘于一份无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孟女士与某公司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该公司偿还孟女士68.5万余元购房款、利息及装修损失费,孟女士交还房屋,同时支付10万元使用费。

  1997年12月25日,孟女士与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开发部签订了购房合同,以6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孟女士分两次将购房款支付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入住房屋后,孟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2年9月,孟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购房后的4年内虽多次催促,但该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故要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并要该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该公司则认为,该公司由于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故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一直在积极办理交纳土地出让金事宜,并已于2002年8月28日补齐了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是时间问题。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退房,孟女士应向公司支付房屋折旧及使用费用。

  一审原告胜诉后,被告依法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出售的房屋不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在一审期间又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购销合同应属无效,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孟女士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的装修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02日 第十五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国企业家治理沙尘暴
AC米兰中国行
美进入恐怖袭击高危期
基地在沙特发动袭击
美英向伊政府移交权力
美英联军虐待伊俘虏
莎拉-布莱曼演唱会
飞人乔丹中国行全记录
郑洁无缘2004法网8强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