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犯事与“义务警察”建设(聚焦沸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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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7:1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北京 任未老 安徽省潜山县的3名协警(即“联防队员”)以“抓卖淫嫖娼现行”的名义,夜闯民宅,将无辜的姐弟三人打伤(见今日本报13版),使“协警犯事”的现象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为什么又是协警? 从根本意义上说,协警的问题其实就是警察的问题,因为协警的权力就来自警察。但这并不是说,只要警察的问题不解决,协警的问题也无法解决。新的思路在于根本改变协警和警察的关系:把协警从一种警察的扩张和延伸,改变为一种社区的治安自治组织,使他们既能够维护一方平安,又不至于成为地方一害。 由于协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而不是警方,这就为改变协警和警方的关系提供了基本前提。新的协警最好改叫“义务警察”,以强调他们对警方的独立性。他们只受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仅仅在业务上接受警方的指导;他们和警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当然,他们也不能以派出所的名义行使“治安处罚权”,更不用说“刑事侦查权”了。 但义务警察可以做的事情仍然很多。包括对居民遇到的急、难、险问题进行救助;组织巡逻,发现有可疑或不寻常的可能会影响治安的人、事及时向警察报告,并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等。 义务警察必须是本地的常住居民,最好是另有一份正当职业,地方提供的经费仅仅是对他们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能使他们以此为生。如果他们的行为不当,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居民联名要求,就可以将他们撤换。这样的身份和待遇,使他们只能是为了保护社区和自身的平安而参与义务警察工作,而不会是为了利用这种身份谋取其他利益而参与义务警察工作;这样的身份还会使他们一旦违法,警察在处理时不会因为他们和自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护短”;这样的身份还会使左邻右舍的舆论就可能对他们的行为构成很大的约束。 其实在新中国历史上,我们是不缺乏治安自治组织的传统的,可惜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在我国的香港有义务警察队伍,并且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我们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让象征着公民自治的“义务警察”早日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02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