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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一月盗窃22次 巩义一被告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07:2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郑州6月1日电河南省巩义市一被告人因教唆未成年人一个月间连续盗窃22次,对社会安定造成恶劣影响,近日被法院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4年3月,巩义市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属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作出了判处被告人赵延军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等14人经济损失18319元。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0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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