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市场管理费不准乱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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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3日06:34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 (记者戴玉堂实习生李玉纯)昨(2)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工商部门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的卖方收取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将集贸市场以外
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