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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残疾人可去“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3:30 北京晨报

  残疾人就业今后纳入本市就业目标考核范围 晨报讯(记者李海霞)为加大残疾人的就业力度,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今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并纳入到本市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该政策从5月1日起施行。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目前无业,但积极要求就业,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失业残疾人)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市、区(县)和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市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街道、乡(镇)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失业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在区(县)残联的指导下对失业残疾人进行就业能力评估,提出就业方向建议,并对中重度残疾的失业残疾人,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特困证明”。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可持《求职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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