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举报人商讨奖赏数额的权利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4:29 中国青年报 |
近日,《羊城晚报》报道,安徽民工举报制假窝点,卫生部门据此查出大量伪劣假冒药品的新闻。据报道,两年过去,这位民工把卫生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奖赏承诺。卫生部门同意发给3000元以示奖励,但是据民工介绍,假冒产品按照市场价格值100多万元,要求卫生部门给予至少5万元的奖励。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举报人可获得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10%的罚没款。卫生部门据此认为,自己既没有罚没款,又在5万元之内考虑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无不妥之处,况且伪劣产品根本不值钱。 从法理角度来说,似乎广州卫生部门的决定有条例依据,但是实际上,这种对举报人相当随意的奖励决定,将会打击举报人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打假行动。 造成举报人不满,甚至把卫生部门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是条例关于奖励的说明太过随意和宽泛。奖1000元也是奖,奖5万元也是奖,奖哪个数,由行政机关自行拍板确定,举报人根本就没有申诉的渠道和机会。要避免打击举报人积极性现象的出现,改革和完善奖励制度是关键,特别要赋予举报人参与商讨和确定奖赏数额的权利。除此之外,要制订更加具体的奖赏细则,分等级、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而不是让行政部门随意做决定,给多少就是多少,没有商讨的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