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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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04:58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已经过多次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望再次提交本月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法制委昨天召开会议,对该法规修改稿进行认真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出席会议。 在上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对该法规修改稿中关于是否把竣工决算审计作为付清工程款的前提这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成为大家审议的焦点,在交付表决时未获通过
法制委同时又认为,尽管不宜作上述规定,但是工程审计的作用也不能弱化,否则政府资金有可能会流失。因此把法规修改草案重新规定为:“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一定比例的预留价款。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进行审计的,预留的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法规修改草案同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法制委的委员们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认为,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操作性较强。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