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房 岂能乱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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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09:20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按购房合同约定交清了房款,但房开商一直未交房,原因是房开商称还需补交6900元的公共场所面积费用。销售商品房后还能再加价?消费者张先生就碰上了这样一桩怪事。 2001年2月1日,张先生在贵阳市白云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白云公园对面的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15平方米,每平方米770元,共计88550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约定于当年7月30日交清了房款,但房开商一直未交房。现在,房开商又以商品房的二楼平台公共活动场所过去没有计算为由,提出要张先生按所购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60元购房款,即补交6900元后才能予以交房。张先生不服,提出退房要求,但却遭到房开商的拒绝。 2004年5月8日,张先生来到贵阳市白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白云区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核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购房合同,由房开商一次性退还给张先生购房款88550元。 作者:袁天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