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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何能勾结作奸(华东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2:16 人民网-华东新闻

  赵彦龙

  管住审判过程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固然重要,更重要的,还应强化对审判结果的司法审查。不妨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如果一审和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重大分歧,不妨引入有罪推定,对两次审判的当事法官、律师等展开司法调查,此举应有助于净化两者间的污浊

  最近的一个大案可谓惊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400万元,而行贿人,竟然是律师,且有44人之多。

  按理说,法官受贿风险很大。首先来自内部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按照规定,稍微复杂一些的案子,主审法官甚至庭长都难以左右最终判决,通常得提交合议庭,乃至院一级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评议。由此,这个案子的“话语权”,就扩大到了很多人。

  但,体制是死的,人是活的。在武汉中院还有一条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你有我有全都有”。在民事审判部分,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是参与案件审理、评议、把关的人员,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的副院长利益均沾。在这条“规则”作用下,审判权的监督制约程序,竟然演变成内部人的利益分配程序。

  利益均沾,将监督制约机制消弭于无形。

  其次的风险本应来自当事人。官司双方必然非常在意输赢。如果有明显的枉法,上级法院二审监督就发生效力。但是,世界通行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这个时候成了挡箭牌,比如在刑期3—5年的范围内选择3年,甚或再来个缓期。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判定一个法官受贿枉法很难。

  相对于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律师按理说是具有强大威慑力的监督主体。他们是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裁量,特别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具有准确的判断力。一个判决的背后有没有猫腻,他们心知肚明。

  然而,一些律师却堕落成官司掮客。从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整个社会关系庸俗化的暗影。

  法官懂法,律师懂法,这两种本来具有制约关系的人,竟能沆瀣一气,使法院内部监督、上下级监督、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等体制,顿时失效。

  也许正是基于问题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今年3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赠送礼品”等,基本上囊括了法官和律师可能发生的所有关系。

  然而,要确保这部规定得以有力执行,如果仅仅是“欢迎举报”,恐怕会因为当事人的种种顾虑而难以收到实效。不少律师和法官本来就是同校毕业,一部分人还师出同门。他们聚在一起,可以说是“勾勾搭搭”,也可以说是切磋法律。笼统地“不得”,恐怕管不住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

  因此,管住审判过程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固然重要,更重要的,还应强化对审判结果的司法审查。不妨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如果一审和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重大分歧,不妨引入有罪推定,对两次审判的当事法官、律师等展开司法调查。这种高压,有助于净化两者间的污浊。

  《华东新闻》 (2004年06月0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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