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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删去“无理由退货”迁就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3:45 中国青年报

  在全国最早把“无理由退货”这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写进地方法规的辽宁,最近通过新法规,将这一规定删除。尽管这个条款如今已经是国际惯例。这部于5月29日通过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为了这小小的变动,辽宁省人大“开门立法”,召开了听证会,各方代表进行了3个半小时的激辩。虽然新法已通过,但这场辩论已从听证会现场扩散到社会,短时间内不会平息。(6月7日《中国青年报》)

  老百姓说的“无理由退货”,法律上有其特定称谓———“无因退货”。在这项“与国际接轨”的理念推行的几年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商家和消费者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记者在采访沈阳几个大型商场时,商场管理人员就表示,不会因为新法规出台而取消原有“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这是一种促销手段,也是竞争的需要。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胡佳就此作了精彩点评:自由退货已是国际惯例,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已经习以为常,可以说是市场发展的趋势。

  作为一部平衡商家和消费者关系的地方法规,在遵循国家大法和专业法的大原则下,应该充分吸收受法规调整双方的呼声建议。可惜,被商家和消费者双双看好的“无理由退货”,却通不过地方立法机关的表决。其原因何在?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图解释说,《消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无因退货”的规定。如果是赋予消费者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享有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对经营者不公平。其次,对退货的规定难以作出准确和可操作的表述,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果立法又不能完全执行,将损害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原以为删除此条,是过分迁就某些商家的意愿。现经这么一解释,笔者才恍然大悟。原来它迁就的竟是立法机关的“感受”。符合国际惯例,却不符合省情;为商家和公众所看好,却并不为立法机关看好。这就是“无理由退货”此次被删出地方法规的真正理由。仔细琢磨,心里很不是滋味。

  为什么《消法》中没有的内容,地方法规就不能有了?如果任何一个地方立法机关都照抄照搬《消法》,依葫芦画瓢地克隆,还要地方法规干吗!既是地方立法,就必须考虑融入地方特点,使之对地方有更具体的监督指导作用。“无理由退货”已经进入地方法规,且经过七八年的实践,深入人心,为商家和公众所接受,成为一种普遍推行的商业原则,根本没必要删除。若说“对经营者不公平”、难以操作,就更难让人相信。为什么它能够成为国际惯例,为什么它受到沈阳乃至辽宁众多商家欢迎?从“无理由退货”推行的几年情况来看,效果很好,连沈阳大商场管理人员都把它看作“一种促销手段”、“竞争的需要”,“局外”的立法机关却为其鸣不平,真是怪事。

  把“无理由退货”写进地方法规,是立法机关的职责;把它从地方法规中删除,也是立法机关的权力。笔者这里想提醒的是,过于随意的“增删”,除了说明立法的随意,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立法的质量。如果拘泥于在“大法”后边抄出“小法”,连国际通用惯例和公众普遍叫好的东西都排斥,用滞后的观念制定的法规也必然是滞后的。拿这样的法规,怎能应对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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