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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诚信中的“囚徒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3:45 中国青年报

  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检查北京高考考点时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加强考场管理,重点查处代考、替考和利用各种通讯设备作弊,特别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集体舞弊,努力确保今年高考万无一失。(《新京报》6月6日)

  今年高考对诚信的特别强调,与这几年来高考舞弊、特别是集体舞弊行为增多,严重扰乱高考的公平与公正有关。在此之前,北京、安徽、江苏等省市甚至相继推出“诚信协议”、“诚信责任状”、“诚信合同”等。这些对高考的“诚信承诺”,有论者认为其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对考生没有多大约束力。但笔者以为,在“承诺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重要支柱的今天,协议之类的符号意义与价值值得肯定。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选择“诚信”还是不“诚信”,主要由经济人根据对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来决定。高考中的诚信也是如此。虽然诚信能够获得“心情上的愉悦”,但坚守诚信并非免费的午餐,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就拿集体舞弊来说吧,假如人人舞弊,只有你一个人不舞弊,这时候你不可能愉悦起来。由于“机会成本”的丧失,被“相对剥夺”的感觉就会油然而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考生是否坚守诚信,取决于守信的机会成本与不守信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如果维护个人信用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诚信的动力无疑会降低。在高考这场互动的博弈中,一个人的前途与另一个人的前途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某考生的“应考策略”同样也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应考策略”。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高考诚信实际也是一种“囚徒困境”。假如所有考生都不舞弊,自然最好不过;但是,如果有些考生舞弊,反而比不舞弊的人收益更高,诚信方就会想办法避免损失。结果,舞弊反而成了每个人的最优选择。这从信息经济学来说,是一种“逆向选择”效应,诚信被不诚信逐出“市场”,有点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

  面对“囚徒困境”,如何杜绝考生的舞弊行为?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双方只进行一次交易,很可能会产生诚信缺失。但如果交易不止一次,而是反复交易,结果就会有所变化。正因为交易以后还要进行,不守信只会使自己在以后的交易中遭到更大损失。因此,对于无限连续交易的博弈而言,遵守信用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只有当人们真切地认识到诚信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诚信才会成为交易各方主体的最优选择。然而,由于高考对大多数人而言只是有限的一次,那么在这样的博弈中,要保证考生诚信,就必须有强制性的制度安排。

  其实这一点已被古今中外的考试制度所证明。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有如刑场,在美国考试作弊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等等,就是明证。各个省市要求学生签订“诚信协议”、“诚信责任状”,事实上也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虽然结果有待检验,但起码是一种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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