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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案件”与罪名整合(百家之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卖炭翁

  今年3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世鹏、张秋海等15名被告人1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506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448.8万元,两项金额合计近亿元。这是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在彩票发行中犯罪案件的一个最新判例。令人玩味的是,扬州市检察院是以诈骗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的。

  目前,西安市即开型福利彩票案件尚未审理,但有关罪名却已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再联想到前几年发生在武汉市的破坏彩票开奖器具案件,人们有理由对中国刑法有关罪名的规定提出质疑———

  同样都是利用彩票开奖欺诈方式获得巨额金钱,为什么有的构成诈骗罪,有的却被定为非法经营罪,还有的被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国的刑法分则是按照犯罪客体展开思路的。犯罪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则构成不同的犯罪。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行为方式一样,却被定为不同的犯罪。这种立法模式产生的最大问题是,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在进行立法分类时,必须从同一个角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对社会关系进行准确的分类。遗憾的是,现行刑法在进行社会关系分类时,并没有遵从同一角度、统一标准的原则,而是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现行社会关系进行了分类。这就为确定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带来了障碍。

  根据现行刑法,在确定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后,还必须从客观方面区分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立法机关为了防止出现重大的疏漏,在拟定罪名方面可谓煞费苦心。有的犯罪客体相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犯罪的主体也大体相似,只是由于行为的方式不同,就构成了不同的犯罪。

  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立法模式可以接受。但由于犯罪行为种类繁多,这种立法模式使得中国刑法在规定罪名时,显得杂乱无章、缺乏系统性,难免挂一漏万。坦率地说,由于刑法中犯罪客体分类不当,导致许多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犯罪;由于刑法中对犯罪行为没有进行认真梳理,导致许多犯罪在量刑时轻重失当。

  刑法的这种先天不足,使一些案件的审理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论。从足球“黑哨”案件,到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从体育彩票案件,到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都存在这类问题。解决这类问题,不能过分地依赖立法机关的解释。因为立法机关的解释虽然能够解决个案中存在的问题,但对刑法的体系完善并无大的帮助。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类似体育彩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以科学的态度认真修改刑法分则内容。

  希望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对刑法予以修改,认真划分现行的社会关系,合理归纳和整理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罪名的整合,保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不放纵犯罪,但也不冤枉好人。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09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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