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只限于私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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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5:46 深圳商报 |
因急于将一名重伤者送往医院,出租车闯了红灯,被开了罚单。有媒体认为:“的哥”救人闯红灯,法律与道义应各行其是,即把法律的交给法律,把道义的交给道义。 这样的二分法倒也一目了然,但是却给笔者留下了一个疑问:剥离了道义的法还叫法吗?不问道义而硬性的执法还叫善政吗?笔者认为不问道义的执法不值得赞赏,反而应该加以批评。 我们知道,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不能机械地用“将法律的给法律,将道德的给道德”进行二分的,人们公认的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即良法而治。所谓制定良好的法,本身就是对法律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只有法律符合人们的道德与正义要求,才能使得人们感觉到服从法律是光荣的。 同样良法而治的理念,又促使我们在执法活动中不应该将道德的评价完全抛弃一边。严格执法与遵守普遍的道德与正义观念,两者其实是有机统一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也从来不会回避起码的道德规则。就拿出租车为救人而闯红灯一事来说,其实这在法理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权益———人的生命安全,而侵犯了较小的权益———交通秩序,闯红灯并没有超过拯救生命之必须,也没有给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应该是免责,这在我国民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交警在本案中的罚款是不适当的,其忽略了最起码的道德规则而过于机械地执行法律了。法不容情,指的是私情,而对于人类的基本道德与正义观念,法律必须维护! 作者:邹云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