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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惊动最高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06:58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日独家采写记者 顾强(实习

  因为出国劳务前的一张借据,射阳县庆北村村民周洲被射阳县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劳务中介所(以下简称射阳中介所)告上了法庭,也正是因为这起诉讼,射阳中介所反被周洲及其他四名旁听周洲庭审的出国劳务人员推上了被告席,被同时推上法庭的还有中国扬州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同样一个案件,扬州二级法院、盐城二级法院却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讨要“欠款”牵出反诉

  2001年4月,射阳中介所受扬州公司的委托,招收赴新加坡劳务人员,其《招工简章》上注明,报名人员须交纳34000元劳务服务费,其中2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成功履约后由扬州公司退还。周洲一心想出国挣钱,东拼西凑仍少10000元,无奈之下,他向射阳中介所立下欠据,答应回国后依银行利率一并归还。2001年5月,周洲等人一起赴新加坡,经过两年的劳动,2003年4月才回国。回国后一个月,周洲等人根据扬州公司的要求,在一份格式声明上签了字,领回了在新加坡劳务期间逐月从工资中累计扣除的5000新元的保证金。

  然而,2003年初,射阳中介所没有等到周洲回国,就一纸诉状将周洲告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洲立即返还所欠该所的劳务服务费10000元及利息。滨海县坎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张志成接受周洲的委托后,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外经贸部1997年1月16日财外字[1997]8号文件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周洲在新加坡二年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出周洲只应当向射阳中介所支付服务费用8500余元,所以他在2003年5月20日的庭审过程中提出:“射阳中介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收了被告人周洲25000元人民币,对此特提起反诉。”射阳法院考虑到此案涉及扬州公司,因管辖权问题,决定中止审理此案。

  两地法院两种判决结果

  旁听周洲庭审的其他四名出国劳务人员周亚、张志祥、王书强、霍焕军听到张志成的反诉意见后,多方咨询,并通过电话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国家部门咨询,扬州公司收取34000元的服务费是否违规,超收部分是否应当退还等问题,在得到多方的肯定答复后,周洲、张志祥等5人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扬州公司返还违规超收他们的计10万余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扬州公司对收取5人17万元劳务服务费用完全承认,但辩称已退还给周洲等人每人5000新元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23809元,即扬州公司已履行了退还保证金的义务。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5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被驳回后,周洲等人再次通过电话向财政部、外经贸部咨询,有关部门给他们的答复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应当上诉,不能误了上诉期。”闻听此言,5人再次将此事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扬州公司通过射阳中介所收取的每人34000元均为劳务服务费用,并不包含20000元的出国保证金,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与此同时,重新审理射阳中介所起诉周洲返还所欠10000元劳务服务费纠纷一案的射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周洲应向射阳中介所交纳服务费8460元,保证金13536元,判定驳回射阳中介所要求周洲返还所欠10000元的诉讼请求。射阳中介所认为射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扬州两级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遂将此案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射阳中介所的上诉请求。

  此事惊动最高人民法院

  周洲等人认为,扬州、盐城两地法院作出了两个不同的判决,只能说明两地有一地的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作为代理人参与了两地诉讼的张志成认为,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扬州公司退还给周洲等人的5000新元的“保证金”,实际是周洲等人的劳动报酬,与射阳中介所收取的20000元履约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扬州公司所收的每人34000元只是服务费,并不包含2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说法更是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他对扬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只字不提财政部、外经贸部1997年1月16日财外字[1997]8号文件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做法感到不解。

  2004年3月20日,周洲等人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为了弄清到底谁是谁非,他们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有关部门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得知此事后,回复了“法信函第670号”文件,要求将此事转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四次回复,责成两地法院尽快解决此事,但两地法院都没有明确表态。

  纠纷何时能圆满解决,两地法院的判决能否一致,铁心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的周洲、张志祥等人现在仍不知道等待他们的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外经贸部1997年1月16日财外字[1997]8号文件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工资的12.5%。

  第十条:为保证外派人员履行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保证金本息。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10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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