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秀”的始作祟者更应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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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9:06 南方日报 |
南方论坛 鄢烈山 “跳楼秀”是个有严重语病的新生词,已经有不少评论作者指出过它的冷酷意味:将那些万般无奈之中以命相拼的人诉诸社会同情心的最后一搏,视作诈死的伎俩和表演,仿佛只有真的纵身一跳才不算“秀”。其实,这种行为就像旧时代的妇女饱受欺凌后以投河上吊求人关注她的生存处境一样,是弱势者的抗争手段。从根本上讲,是他(她)们的社会地位受到不公不平的对待而亟需改善的表现。 然而,如今大城市里的“跳楼秀”,很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妨碍成千上万素不相识者的正常生活。所以,对于一些城市相继出台“严惩跳楼秀”的治安管理法规,我是持理解态度的。这也是本文终于采用“跳楼秀”这一古怪新词的心理基础。 据6月7日的《报刊文摘》消息:“河北省警方首次对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以自杀相要挟的‘跳楼秀’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说的是,河北某公司的业务员李某两个月前向某工地销售过9吨钢材,虽然多次催要货款,但一直未拿到。他找到该工地的材料采购员说再不付款就要被老板开除,但人家还是不给他钱。于是他爬上工地的塔吊——可见“跳楼秀”是跳楼、跳塔、跳桥等行为的统称,电话通知工地采购员付款,并声称已同时告诉了新闻媒体,他的同事劝他下来无果只好打110报警;警方劝说,他也坚持不下来,直到工地负责人将钱交给了他的同事。“李某的钱是要到了,但他这一番折腾,却导致工地停产,附近交通堵塞,两辆110警车和三辆派出所的车一直‘陪’在现场。警方鉴于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 我觉得,对李某进行治安处罚是完全正当的,警方并没有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罚款也仅相当于交通违章处罚额度,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同情与谅解。但是,我更关心的是,这次“跳楼秀”行动的“第一推动力”、这次治安“事件”的始作祟者——欠款不还的工地负责人,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呢?工地负责人只要还清材料欠款就功德圆满了吗?李某三番五次讨债的误工费,被逼无奈而搞“跳楼秀”的精神损失费,难道不应该由工地负责人埋单吗?其实,欠债不还属违约,就该负法律责任赔人家钱;害得警方兴师动众枉费纳税人的钱,就该受处罚(算是为出警费“埋单”)。如果只惩罚李某搞“跳楼秀”而不惩罚逼人铤而走险的工地负责人,那是十分不公正的,恰如惩罚卖淫的妓女,而不惩罚逼良为娼的老鸨。 像李某这样讨材料款的我们所知不多,更常见是农民工为讨欠薪而搞“跳楼秀”。同样的道理,惩罚搞“跳楼秀”的农民工,同时一定要更加严厉地处罚拖欠工资不付的老板。前些日子,在报上读过一个案例:一个民工讨欠工资未果,翻窗到老板办公室抽屉“取”走自己“应得”的几千元钱,被检察官提起公诉,判了两年徒刑。那个处罚明显畸重,对于那样不拿非分之财的“义盗”至少可以适用缓刑;而我至今还想追问,那个拒不付人家工资(即非法侵吞他人财产)而陷人于罪的老板受到了处罚吗?若受了处罚,是否比破窗而入的民工更重?“窃钩者诛”的罚则岂能沿用到21世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