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审监”拷问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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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9:06 南方日报 |
罗耀军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专门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对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的失误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然而,湛江中院最近对一起民事案件,却来了个“蹊跷再审”。 在启动再审程序要件不足的情况下,该院对一起在18年前由两级法院二审判决、并在2003年再次得到该院确认的海滩涂使用权纠纷案件重新再审,结果撤销原[1986]湛中法民上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将湛江东海岛东简镇石官岭下的海滩涂使用权由当地政府重新裁定。此举不但在当地掀起轩然大波,有法律专家在法理上也对此提出了质疑。(详见6月8日《南方农村报》A5版) 更耐人寻味的,是湛江中院作出此项再审决定的背景:有重点项目要征用东海岛石官岭下的海滩涂,东海岛试验区管委会先是罔顾湛江中院原有判决,与原来有争议的两个村都签订了征用同一块地的协议。在摆了“一地两征”的乌龙后,又向湛江中院作出了有关再审此案的“建议”。根据有关方面透露,“一旦中院正式发文撤销有关判决,该争议地将由当地政府重新确权,可能会收回国有使用”。这样一来,大笔征地补偿费就可“肥水不流外人田”。 “审判监督”这一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设的纠错机制,如果因为法律之外的其它原因轻率启动和不当使用,无疑会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变味“审监”不但无助于司法公正,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近年来,法治建设已成为主流共识。然而“法治”往往被一些人理解为政府各个机构及其官员依靠法律来治理民众,因此,以法律的名义损害民众的权益之事屡见不鲜。实际上,现代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与政府利用法律单方面治理民众的宗旨不同:在真正的法治制度下,法律首要的作用是划定、约束公共权力不被滥用,以达到保护民众权益的目的。因为“法治”并不单要求民众遵守法律,更意味着民众可以用法律约束行政,政府要尊重法律和依法行政。无庸讳言,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还要经过漫长的努力。而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如监督机制的虚置,“官本位”思想严重,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在法院内部,实行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等,难免使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变味”、“走样”,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由于“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特权思想的作怪,当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网控制的时候,当司法机关在权力配置上没有获得“最后防线”性质的时候,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就会成为一种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