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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降税传闻,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澄清——出租屋税费不会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9:1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欧阳永晟 陈伟秋)短期内,广州没有调低出租屋税费的打算。在昨天召开的广州市出租屋调查情况新闻通气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崔仁泉郑重表示。

  近日,有消息称由于税费过高造成不少广州出租屋主逃税,建议降低税率。有的出租屋主据此认为,广州将可能调低有关收费而拖延缴纳税费。对此,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广州市一直重视依法征管与个人出租屋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管理相关的“两费一税”,目前并没有调低标准的打算。

  两种情况可减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州市对两种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包括:确须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军烈属等出租屋主;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出租自有房产,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在2005年年底前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有关税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征税费照顾的,须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相关减免审批手续。

  不申缴税费要重罚

  广州市出租屋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管理“两费一税”包括:向用工单位征收每人每月10元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向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每人每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对个人出租用于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税费;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出租屋主,则按6.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对个人出租用于非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1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出租屋主则按10.7%综合征收税率征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不申报缴纳出租屋税费的,有关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照规定缴纳税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罚金;对以阻挠等方式逃避税款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予1万至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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