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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9:10 南方日报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50万

  广州出台新政策规定:一手楼贷款期限延至30年;还清前次贷款后,再次购房仍可申请

  本报讯(记者/甘丽华 通讯员/严颖)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相关新政策已经出台。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仍为25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新出台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及与之配套的《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计算方法、首付比例、贷款次数等规定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放宽了贷款条件,简化了贷款程序,贷款额度的计算更合理,贷款风险的防范更有力。1999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这一贷款条件在新办法中没有出现。

  根据新的贷款规定,借款人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再次购买住房时,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调整如下:

  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调整为:(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仍为25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首期付款比例: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二手楼的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贷款期限:一手楼贷款期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可依实际情况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相关资料

  一、1999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

  广州市的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只向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发放。已经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应已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在银行的存款数目已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此外,申请贷款的职工,还须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并能提供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及其它相关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从2002年12月3日起,广州市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可获得的贷款金额从原来的16万元提高到了25万元;贷款额度由以前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下调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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