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凶得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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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9:18 南方都市报 |
街 谈 孔夫子教导,要敬鬼神而远之。我是一个无神论者,但深更半夜只身穿越荒郊野外的乱坟岗,依然还是会心惊肉跳,简直比看恐怖片《午夜凶铃》还投入。以至于要常常自我反省——自己的立场为何骑墙得很?幸好下面这则新闻挽救了我: 广东汕头林某,不慎使租来的店铺失火,导致5人死亡,林某要求退租未遂,反倒被房东的“凶宅”理论攻了一个措手不及——房子里死了人,以后谁还敢来租,房子因此蒙受的无形损失,林某必须赔偿;林某自然不服,斥之为封建迷信(《广州日报》6月10日)。事态发展至此,自然还只是常见的拔拳论理;最终令人拍案的,是两人对簿公堂之后审判长的判决:林某应该偿付房东“无形损失”12万元。 其实,看了新闻的开头,颇为担心法官会一秉无神论者的铁面无私,将宣扬“封建迷信”的房东打倒在地。因为林某的一个辩护理由实在也是很有些杀伤力:你从哪一部法律中能找出这样的条文,说因为害怕闹鬼而不敢去租房?又有哪部法律是为“闹鬼”而制定?这样的官司不能受理! 如果法官真是这样说了这样判了,那我对自己孤身过坟场的胆怯将更加羞愧难当。但好在这名法官更晓法理不外人情,讲出一番微言大义的好道理,为了表示钦佩,要恭敬地笔录于下:“出租人蔡某虽未能直接举证证明发生在楼房内的死人事件导致楼房贬值,但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 对于这一番话,我是这样理解的:鬼神或许真的不存在,但我们内心的恐惧却是实在地存在,因此死过人的房子未必闹鬼,但这并不妨碍它成为“凶宅”,而反过来说,过坟场害怕得两腿颤颤的家伙,也未必不是无神论者。完成了这番理解,我身心舒泰,内心合一。感念这位法官,他不冰冷,不死板,正视人内心的恐惧,所以能够对法律进行精妙的阐发。这样的裁决,绝不是迷信战胜科学;这样的法官,令人欣赏;这样的判决,可以赞扬。晓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