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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成新闻”说明了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10:09 红网

  据6月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某省公安厅近期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和公安车辆驾驶人员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特别规定:民警违反交规也要受处罚,民警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将被抄告同级纪检督察部门予以查处。

  初读此新闻,笔者总感觉有些不对劲。感到好奇的是,新闻里的大部分内容在我们的相关法律中似乎早就有了很明白的规定了,怎么就还能单独成了“新闻”呢?俗话说“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民警违反交通规则,不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至少也应该一视同仁地受到相应的处罚吧?这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问题是,既然是很普通的“常理”,是相关法律的“应有之义”,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专门通知下发呢?笔者相信,有关部门的通知是不会乱发的,既然要发,那么肯定就有其现实的原因。

  一般的情况下,交通民警作为执法者,最常做的事情就是拿着《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治人罚人。他们虽然能够把相关的法律烂熟于心,但却也仅仅是用来对付外人的,对公安自己人以及对自己则就另当别论,乃至于根本不管作用了。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标着醒目的“公安”字样的摩托车、小轿车,打着执行公务的幌子,公然违法。作为“自家人”的交通民警兄弟,不但对其不拦不罚,碰到认识的,反而还要笑呵呵地同里面的人打个招呼。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执法民警明知“兄弟”违反交规了,但真要一视同仁地“自己人”处罚“自己人”,“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对“兄弟”尚且如此,对顶头上司那就更是自不待说了。前不久,在央视新闻里,我就看到一位对领导违规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事后竟被人打得鼻青脸肿,如果不是媒体及时曝光,饭碗能不能保住估计都成问题。

  笔者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可能并没有民警违法要加重处罚的规定,但是也更不可能会有民警违法可以免受处罚的条款,也就是说“民警违反交规也要受处罚”本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但是公安部门却要为此下发专门的通知,这足以说明法律的规定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发生了本不该有的变形。由此又想到,既然法律的规定都起不了作用要变形,那么无论是法律效力还是位阶层次都要低很多的一纸通知又能真正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可能有人会问,通知中不是还说“民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抄告同级纪检督察部门予以查处”吗,你怎么不说?可笔者想说的是,如果“处罚”都没有,“交通违法行为”都没有记录,又何谈什么“抄告”?纪检督察部门连基本的资料都没有,又怎能期待他们“予以查处”呢?

  执法者执法不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适用人群上的选择,这无疑是急需改变的社会怪现状。笔者想,该省公安厅下发的这个通知,最大的意义可能也就在于不经意间透露了这个“秘密”;至于想要从根本上遏止这种现状,恐怕并不是通知本身所能解决的。我们还得另寻其他更加有效和彻底的解决之道。(稿源:红网)(作者:舒圣祥)(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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