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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净化信访环境 告“恶状”者要负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10:34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来自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消息,云南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告“恶状”者,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这是云南省纪委新为云南加强政治纪律,净化信访环境所作出的最新规定。

      据春城晚报报道,目前云南各地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进行顺利,对云南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最近的信访举报活动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苗头,个别信访人员滥用民主权利,不负责任地将告状信横向纵向乱发,造成极坏影响。

    为净化信访环境,维护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云南省纪委专门向全省下发通知提出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肃政治纪律,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加强教育和管理,组织学法守法教育,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各级党政机关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既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又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

    要求还指出,《宪法》和《党章》赋予党员、干部和群众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权力,但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各级党政机关要重视群众信访,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群众署实名反映问题。

    对匿名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干管权限,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并注意不要扩散。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完)(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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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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