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监督委员会”舍本逐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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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1:12 新京报 |
社论批评 据报道,深圳积极探索监督、制约政府行政权的新机制,拟成立“社会性的监督委员会”。对此,《新京报》发表社论认为,这一制度虽好,但需要注意监督的成本,并建议让这样的委员会变为民间组织,减少监督成本。但我认为,这样的“社会性监督委员会”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这里就存在第一个问题,何为社会性?谁来决定社会性?如何产生社会性?如果是政府本身来决定人员配置,这能否保证监督的合理性?如果不由政府来决定人员配置,那么只能够通过选举产生代表,通过程序来决定社会性。这样看来,这个“社会性”的产生过程与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具有相同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本身就是代表民意的,是社会性的体现。为什么不直接通过立法机关和人大代表对政府实现监督,而需要重新设立一个机构来对行政机关实现监督呢?显然,“社会性监督委员会”纯属多此一举。 退一步讲,即使“社会性监督委员会”是必要的,它本身也不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按照社论的观点,“社会性监督委员会”要减少成本,变成真正的民间组织。虽然民间组织可以减少政府的监督成本,但是监督成本还是存在的,只不过转嫁给社会了。此外,有效监督政府的前提是拥有制约政府的权力,也就是说一种权力需要被另一种权力去约束,而民间组织是不掌握任何实质权力的,所以指望民间组织去约束,监督政府,这是不现实的。 很显然,“社会性监督委员会”要想发挥作用,只有通过政府本身来实施,这样一来,“社会性监督委员会”最终又转化成为一种内部性监督,而这事实上否定了其社会性。可以说,“社会性监督委员会”陷入了一种两难,减少成本,坚持社会性,不能够达到监督的目的;加强监督,发挥作用,不能够达到社会性的目的。 这样看来,与其舍本逐末,建立新的监督机构,还不如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这才是根本、有效的监督途径。 李文钊(北京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