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评价要参考权威而不要迷信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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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1:12 新京报 |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 山西省人事厅6月10日下发了《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今后该省部分专业的职称评定将把外语等级作为参考条件,不再作为必要条件。 人们广泛质疑的评职称考外语,涉及的正是人才评价的标准问题。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将外语水平作为各类人才职称评定的统一标准,是完全没必要的;无视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要,试图通过外语考试,来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外语,只能使人们为考试而考试,造成对各类人才时间、精力、金钱等资源无端消耗,于国家,于被评价者个人,均无实益。以外语能力(其实也就是外语考试成绩,还不完全是外语能力)作为人才评价的标准,将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人才不能获得相应的评价,将一些人才埋没。 从山西的职称改革意见来看,我们可以判断,职称外语考试并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并不是任何有人才评价资格的单位都必须接受的。否则,山西省就没有权力进行这样的改革。据了解,很多单位在职称评定过程中,都规定有关于职称评定破格的条件,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破格评定,而不去考虑其外语水平如何。比如,某报对获得全国好新闻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采编人员,可以破格评为副高职称,而完全不考虑什么外语不外语,但没有人说她的这个职称评定是无效的。任何人也没有必要去否定一个单位对其所使用的人才的评价,除非这个单位使用的人需要由你来掏钱。在此意义上,对人才的评价权完全是一个单位的管理权,任何单位都有权对自己认定的认才作出相应的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有关部门全国性地推行职称外语考试,规定将外语考试成绩作为评定职称的条件,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各种单位、部门无视自己对人才的真正需求,明知以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评定职称的条件不完全合理,仍然信奉职称外语考试,而不去科学地、合理地评价自己使用的人才,不仅反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低下,也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权威的盲目迷信。 本报特约评论员周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