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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股票回购案昨日宣判股民“胜诉”不买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5: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备受广大股民和理论界关注的郑百文股票回购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联商社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二分之一比例返还6名原告的股票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据了解,按照山东三联集团对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原流通股股东须将50%的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否则全部股票将被三联方面以每股1.84元价格回购。2003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郑百文对38名“不同意过户”的股东所持股份以每股1.84元的价格进行了回购并注销。

  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恢复上市首日,作为当初38名“不同意过户”的股东之一,郑州股民李香玲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郑百文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李诉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郑百文在自己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强制回购自己所持有的郑百文流通股,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自己原来持有的全部股票。随后,另有5位股民加入状告郑百文的行列。2003年10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也被业内称为“国内首例股票回购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减少注册资本或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郑百文在6名原告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强制回购其所持股票,同时回购股票时所采取的“公平价格”缺少法律依据,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原则。法院依此认定,郑百文的回购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过法院同时也认为,郑百文现已更名为三联商社,要全额返还6名原告所要求共计15600股股票已不现实,而且这对其他默示同意的股东而言也不公平。据此,法院判令二被告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返还6名原告股票共计7800股,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二被告表示回去后再作考虑是否上诉。而6名原告的代理人则当场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记者 程泽运 通讯员 王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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