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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男子同性卖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1:31 南方都市报

  组织男子同性卖淫被判刑

  刘先志、周德明一审各获刑5年6年,这也是广东省首宗组织男性卖淫案

  本报讯昨日,广东省首宗组织男性卖淫案审结,越秀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对两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两被告刘先志、周德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年,并各处1000元罚金。法官称,以前组织卖淫罪中的涉案人员多是女人对男人实施卖淫,现在审理的是组织男性向男性卖淫,目前全国仅上海、南京有过类似案例。

  案Ⅰ

  让男服务员卖淫 老板坐收提成

  酒吧搜出大量安全套

  2003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海珠北路215号3楼一民居内的“男之梦”酒吧将被告人刘先志及在该场所提供服务的相关男青年抓获,当场缴获大量淫秽光碟、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男之梦”宣传片、营业记录簿等物一批。

  涉案人员陈新顺指证,公安机关搜出的这些避孕套等物品就是用来提供给上门嫖宿的男客人用的。平时都是老板刘先志在酒吧看档,来的客人多是刘先志的朋友。

  男“服务员”向男客人卖淫

  法院查明,2003年7月间,被告人刘先志(自称,四川人,42岁)与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海珠北路215号3楼一民居内设立了名为“男之梦”的面向男性对外服务的酒吧,购置了床铺、淫秽影碟、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等用具,招募多名男“服务员”向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

  100元小费老板提取30元

  在7月19日至23日该场所营业期间,被告人刘先志先后安排了男青年黎猛、刘海松、陈新顺等人向5名男性客人提供手淫、口淫、肛交等性服务,并从上述男青年收取客人的性服务费中每次提取30元作为营业收入。

  涉案人员黎猛指证被告人刘先志是“男之梦”酒吧的老板之一,黎的主要工作是提供陪侍和向客人提供性服务,他没有工资,靠小费,陪侍和提供性服务收小费最少100元,刘先志每次收取30元。小费一般由刘先志、江波与客人谈。

  庭审直击

  道德问题?刑事责任!

  越秀区检察院指控刘先志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组织卖淫罪,刘否认了此指控,并表示,他虽然对酒吧有投资,并曾安排服务,但他没有组织、介绍卖淫,也没有提供淫秽影碟、性用品,客人与服务员之间是自愿的,只是道德问题,希望从轻处罚。

  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刘先志同同案人,建立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被告人组织多名男青年从事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性服务,其行为性质属组织卖淫,所涉及的非单纯的道德问题,对被告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先志听完法官的判决之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称自己不是老板是无辜的,并称在逃的江波手中有一笔记本,那上面有客人的电话号码,可以证明他的清白。

  记者回访

  昔日靓仔出入 如今蛛网遍布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海珠北路215号楼,该楼外观已很破旧,有的窗子上还有蜘蛛网,楼道里到处是垃圾,当地一居民称,该楼有几十年的历史。刘先志、江波他们之前在该栋3楼所开的“男之梦”酒吧在去年刘被抓后就没了,现在已有其他人住了进去。

  据该楼一看门的女子讲,“男之梦”去年营业的时候,一天到晚窗帘都拉着,站在对面的楼上也看不到里面的任何内容,“后来公安把他们9个人给抓走了,都是靓仔,身材好,面部也好,烫着头发,身材瘦细”。该女子讲,进入该酒吧的人看上去都很“复杂,搞不清什么来头”,年纪不大,30岁以下的较多。

  据悉,刘在广州有个堂姐,做发廊生意,该酒吧开业的时候,她经常来,刘被抓后,她再也没来过。

  案Ⅱ

  十多人挤一屋 出入要请假

  昨天审结的还有周德明(广州人,42岁,大专文化)一案。

  经市民举报,2003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德明和涉案人员18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处理。广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结论书证实缴获35张影碟,其中9张是淫秽影碟。

  检察院:容留多人卖淫

  越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德明在2003年6月间,承租一位于海珠中路福地巷56号的402房后,先后安置10多名男青年在该地址住宿。同年9月,经周介绍、容留男青年江某某等人外出或者在住处向其他男性提供性服务,并收取容留、介绍费,共得款100多元。

  据悉,1996年,周曾因犯侵占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8月经减刑刑满释放。

  证人:部分卖淫所得要上交

  法院审理查明,周在介绍性服务的同时,还为这些男青年提供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等性用具。

  该案证人周某表示,他当初到该地址的时候,房内有十多个人,每天除了出门吃饭外都在房内,并证实周德明将一人锁在其中一个房间内,其他人都没有钥匙。

  证人江×尧证实被告人周德明安排其向男性嫖客卖淫3次。证人刘×超证实周规定住在402房的人不得随便外出,如果要出去要向周请假,每人每周交60元的伙食费给周,每次卖淫可收取的费用在300元以内的,要上交最少30元到50元的提成。在该房间负责打扫卫生的黎×波表示,该处的男子都是为同性恋者提供服务,多数性交易发生在外面。

  诗书街派出所将刘×超、江×尧等人处以治安拘留15天,其他14人经教育释放。

  法院:累犯判处6年徒刑

  法院表示,周以营利为目的,以容留等手段,控制多名男子向同性提供性服务,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在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周当庭表示要上诉。

  新闻链接

  南京组织同性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8日,南京警方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将被告人李宁等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两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到立法机关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但另一名姓冷的组织者却闻风而逃。

  法官释疑

  组织同性卖淫罪定罪依据

  审理刘先志一案的越秀区法院法官李剑涛表示,上述两个案件涉案人员多是外地人,部分人员有同性恋倾向;案件持续了近一年才判决,认定被告犯了组织卖淫罪是经过多次研究之后决定的。

  《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故“卖淫”从刑法的角度,在内涵上,应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发生性交以及从事其他含有生殖器官交接内容的淫乱活动的行为;就外延而言,则包括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相互勾引、讲价、支付、性交等行为。据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男性对男性提供性服务犯罪的立法。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刘佳 通讯员 高原

  图:

  广东首宗男性对男性进行性服务的团伙组织者刘先志在法庭上受审。本报记者 许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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