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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纵容者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02:23 新京报

  6月10日在西城区西外大街天文馆附近,一司机醉酒开车冲进施工工地,将正在施工作业的李某等8人撞倒,造成5名施工作业人员和战传保死亡,3人受轻伤。

  (6月11日《新京报》)酒后驾车,驾驶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驾车者为何喝酒甚至喝醉?这与我国酒文化传统和人情交往不无关系,驾车者往往是在宴席上招架和抵挡不住敬酒、劝酒而喝醉。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照此规定,同饮者如果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还千方百计劝酒,就有“强迫”之嫌;如不劝阻其驾驶,则有“纵容”之嫌。

  同样,如果酒店经营者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醉酒,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劝阻其驾驶,亦有“纵容”之嫌。因此,从理论上讲,酒后驾车,同饮者和酒店经营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应当说立法者也是考虑到了机动车驾驶人是社会人的因素,才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仅仅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却没有相应规定指使、纵容者的法律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够周全的地方。

  黄震(北京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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