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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词一定要准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02:23 新京报

  6月12日的《新京报》发表了题为《“丰满白净姐妹”网上拉客》的文章。在文末,作者指出:“冯某、蒋某已分别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晏某、龚某以卖淫罪被海淀分局治安拘留,徐某以嫖娼罪被治安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文通常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冯、蒋两人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他们都是无罪的。所以,媒体在报道时不能说是两人因“介绍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而被刑事拘留,而应该说两人“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而被刑事拘留。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卖淫行为和嫖娼行为都不属于犯罪行为,也没有“卖淫罪”、“嫖娼罪”这两个罪名。对于晏某、龚某、徐某三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报道中应该说,晏某、龚某、徐某等三人因卖淫、嫖娼行为被治安拘留。

  张春萍(江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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