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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杀人疑凶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1:47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珊)广西籍男子吴某染上性病迁怒女伴,在他夜访女伴住处质问她的第二天,人们发现该女子被人用棒槌打死在屋中。吴某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首个犯罪嫌疑人,他落网后也向警方承认自己狠打过女伴。

  然而,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吴某故意伤害的罪名不能成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日前,法院宣判吴某无罪。

  指控:怀疑染性病打死女伴

  今年30岁的吴某是广西贵港人,初中毕业后无业。去年,他到佛山顺德找事做。2003年4月16日上午,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的一处出租屋,年轻女子李梅(化名)被家人和朋友发现死在屋内。警方很快接报前来勘察,认定李梅系被人用1根留在屋内的木棒击打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

  经侦查,案发前晚造访李梅住处的吴某有重大嫌疑。吴某当天即落网,经审讯,他承认:事发前他发现自己患了性病,因怀疑是被李梅传染,15日晚9时许,他来到李梅的住处找她算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吵和拉扯中,吴用1条从走廊拿的木棒猛打李的头部、腹部,后见她动弹不得,就拿着李梅的三星手机回到自己的宿舍。

  除了做出上述有罪供述,警方审讯时,吴某还多次做了“没到过李梅住处作案”的无罪供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佛山市检察院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今年3月4日,检察院对吴某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

  审判:犯罪证据不足被告无罪

  但本案开庭时,吴某在庭上全部翻供。他说,自己根本没到过李梅的宿舍作案,他之前所作的供述都是不真实的。吴某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公诉方指控吴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据此给吴定罪。

  究竟检察院的证据有没有疑点呢?佛山中院分析:第一,吴某曾供认自己“用木棒打过李梅的腰腹部几下”,而法医鉴定并却没有显示李梅的腰腹有伤;其次,吴某曾供认,事发后,他半夜里用李梅的电话拨了两次“1001”。第一次是查所用话费,第二次是查话费余额,余额有80多元,而通话记录不能必然得出“用李梅电话查话费的就是吴某”的结论。吴某曾供述案发前,他多次与李梅用手机通话,但公诉机关却无法提供他俩通话的证据;警方勘查时发现现场有1个血手印,也不能证实是吴遗留。

  由于这些情节的疑点无法排除,加上吴某既承认过打人,又陈述过根本没作案,供述不稳定;而在检察院审查、法院开庭时,吴某都翻了供,基于此法院认定:吴在公安机关承认打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的证据,只能证实案发后的情况,不能证明案发时的过程,现有证据没法证实吴某曾到过现场作案,案发现场也没发现吴某留下的任何痕迹,更没有从吴某处获得李梅的手机。

  综合全案,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因此,检方指控吴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最后采纳了吴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日前,佛山中院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吴某无罪。(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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