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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伤人逃逸 雇主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6:36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14日讯近日,西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伤害赔偿案件,出租摊位雇佣的售货员将人打伤后不知去向,受伤者一怒而下把摊主告上法庭,要求摊主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损失。

  河南姑娘闫娟是地安门百货商场6号摊主刘娜新雇的售货员,闫娟人倒是勤快,可就是脾气不好,经常和人打架,刘娜想反正能干就行了,别的自己也管不了那么多。去年七月的一天晚上,刘娜留下闫娟一个人照顾买卖,闫娟发现隔壁7号摊的售货员总是把停在自己面前的顾客拉走,气就不打一处来,先是斗嘴、对骂,后来闫娟终于大打出手,把对方售货员的脸上划了近15厘米的口子,一看事情闹大了,闫娟连夜离开了北京下落不明。受伤的售货员缝合了20针,花了2000多元的医药费,出院后把闫娟的雇主刘娜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娜赔偿自己的损失。法庭上刘娜辩解说自己只是一个摊主,雇佣闫娟当售货员,闫娟打人时自己并不在场,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的法律解释,闫娟是被告刘娜雇佣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由被告刘娜赔偿原告医药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2655元。

  虽着市场经济的无情竞争,许多大的商场纷纷转型,摇身一变成了批发市场,有着成百上千的出租摊位,摊主雇佣的售货员水平不一,素质参差不齐,这起案件给所有的摊主提了个醒,不能只管让雇员给自己挣钱,更应该加强对雇员的管理和教育,否则雇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身为摊主的自己也绝对推脱不了关系。(车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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