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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举刀杀人 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赔偿难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6:4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14日讯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精神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面对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巨大伤痛和损失,精神病人就真的一点不承担法律责任吗?日前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精神病人伤害他人致死的民事赔偿案件。

  牛某的母亲在家中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邻居挥刀伤害致死,承受着痛苦的牛某得知公安局认定邻居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慢性疾病期,所以不负刑事责任,这无异于在牛某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想想自己为母亲花的抢救费、丧葬费、误工费,还有全家精神上的痛苦,牛某终于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请求。起诉书中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及丧葬费用9646元、律师费、接送亲友的出租车费、误工损失、电话费、购买盖骨灰盒红布的费用、存放骨灰盒的手续费、亲属因此事而生病的药费、请亲友吃饭的餐费、今后购买墓地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不能赔偿牛某的损失,自己不是犯罪嫌疑人,更谈不上民事责任了,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也负担不起任何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及丧葬费用9646元,理由正当。但要求被告赔偿其律师费、接送亲友的出租车费、误工损失费、电话费、购买盖骨灰盒红布的费用、存放骨灰盒的手续费、亲属生病的药费、请亲友吃饭的餐费及今后购买墓地的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西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牛某抢救费及丧葬费96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如被告本人财产不足支付赔偿费用时,由其监护人赔偿,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车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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