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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死人“凶宅”贬值 承租人被判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7:49 大华网

  “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启事

  由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主办,各大媒体协办的“汕头市‘金味杯’广场歌手大赛”即日起接受报名,大赛简章及报名表各报名点均备索览。

  报名地点:市新兴路老文联大楼(电话:82746448434434)、黑白键琴行(电话:8732798)、雷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电话:8363328)、海鸥琴行(电话:8736039)、潮汕星河教育艺术中心(电话:8368775)、三乐文化艺术教育中心(电话:8166211)、濠江文联(电话:7367817)、金平文化馆(电话:8318394)、峡山祥园文化广场(电话:0661-7909895)澄海音协(电话:5720519)、南澳音协(电话:6802293)等。咨询电话:8557676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2004年3月22日

  本报讯出租屋发生火灾,5人烧死屋中,发生失火死人事故的出租屋顿成令人生畏的“凶宅”,面临贬值。这笔无形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案件。因为承租人疏于防火引致火灾,法院判决承租人向业主赔偿楼房毁损直接损失13.5万元,同时承担失火对房屋造成的间接损失12万元。

  承租人告业主要求返还租金

  前年12月30日凌晨,潮阳市陈店镇东风东路的一间电器店发生火灾。住在电器店三楼的5名雇员被浓烈的烟雾窒息致死。经消防部门查明,火灾是因为放置于楼房室内长期通电的灭蚊器故障而引起的。

  失火电器店所在房屋的业主是潮南区的蔡某。火灾发生前的三个多月,蔡某将房屋出租给林某。林某将楼下用以经营电器和电子配件,楼上住人,承租人一家住在二楼,雇员住在三楼。

  火灾发生后,承租人林某以失火房屋无法经营居住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蔡某返还他先行支付的租金。

  业主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蔡某接到起诉书后向法院提出反诉。他提出,承租人的疏忽引致了该场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应赔偿楼房毁损的直接损失。另外,由于房子失火烧死过人,以后不好出租了,所以承租人还应该赔偿无形损失。对于蔡某所提出的非自然死亡事故导致楼房贬值的说法,承租人林某认为这是一个迷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潮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潮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失火楼房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火灾对楼房造成的直接损失是18.5万元。至于非自然死亡事故给房屋造成的间接损失,却无法作出具体评估。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与业主蔡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因为承租人林某违约在先,私自将楼房作为住房使用,还由于自身过失使租赁楼房失火,因此租金不予退还。

  法院一审判决承租人林某赔偿业主蔡某楼房毁损直接损失13.5万元,同时,法官使用了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楼房中发生非自然死亡给业主蔡某所带来的间接损失为12万元。

  据悉,近日,承租人林某已将赔偿款悉数交给业主蔡某。

  法官说法该案审判长张曙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租人蔡某虽未能直接举证证明发生在楼房内的死人事件导致楼房贬值,但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这应该是属于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该受到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这个法律原则的调整。考虑到楼房贬值的事实确实存在,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参考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提出的调解意见,法院酌情确定了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王冲寒谢凌)(来源:《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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