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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7: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4日电据证券时报报道,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分别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年报、半年报、季报等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详见第14、15版)。新准则自7月1日起施行。据悉,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规范解答”等作为基金信息披露新规范体系组成部分的文件也将于近日陆续公布。

  与原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框架下的基金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的内容与格式相比,昨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都有非常大的变化。总体来看,其内容更加详实,要求更为规范,也更具操作性。特别是,依照同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季报将取代原有的基金季报投资组合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都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列示(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或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准则均指出,基金年报、半年报都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在年报、半年度报告中,管理人都要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对于上市交易公告书、年报、半年报、季报中投资组合的披露,相关准则也都作出详细规定,内容包括:基金资产组合情况;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等。

  相关准则还明确,基金需编制年报、半年报摘要,并将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指定报刊上,登载的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准则指出,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报,并至少登载在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李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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