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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两公司状告梅州“好宜多” 商品侵权证据不足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8: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曾强 通讯员/邓爱君 梁凯明)梅州市大型零售超市“好宜多”,因销售了近10支“采诗”系列化妆品后,被广州倩影、采诗两家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宣判,由于两家公司举证不力,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了解,广州“倩影”公司与广州“采诗”公司依法取得了“采诗”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正当两家公司全力打造品牌,积极申报广东省知名产品商标时,得知梅州“好宜多”超市正在销售假冒伪劣“采诗”系列化装品。为了收集到“好宜多”超市销售假冒注册的“采诗”化妆品,倩影公司于去年12月16日申请到广东省公证处派员到梅州“好宜多”超市收集侵权证据,并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男士洁面爽和“采诗”消炎止痘收缩水化妆品各一盒,同时索取了梅州“好宜多”超市销售发票一张后,对上述收集证据的过程作出公证,作为“采诗”化妆品被侵权的依据向梅州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梅州“好宜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两家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未表明真实身份,且未在现场封存和确认证据,故向法院提交的化妆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两家公司在起诉状和律师函中,一直承认被诉侵权“采诗”化妆品和其注册生产的“采诗”化妆品一致,但经法庭质证、辩证后,发现商品产地、名称等不同,出现了前后自相矛盾的陈述。因此,倩影公司和采诗公司状告梅州“好宜多”超市侵权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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