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泥土“撞死”摩托骑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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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21 南方日报 |
施工泥土“撞死”摩托骑手 施工单位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被判赔近7万元 本报讯(记者/梁宇 通讯员/区惠妍)因儿子在深夜驾驶摩托车撞到未有明显标记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泥土上导致死亡,陈某与陆某将进行施工的某燃气公司和某市政道路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佛山市中级法院维持了禅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该市政公司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10日内支付受害者家属陈某与陆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扶养费等近7万元。 未设防护设备致人死亡 去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佛山市民陈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张槎镇某住宅小区门前时,撞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泥土,造成摩托车损坏及陈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调查结论表明,事故原因是燃气公司进行地下管道施工后将路面工程委托市政公司实施道路修复,市政公司施工人员夜间停工时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备。这最终导致陈某酒后驾车摔倒死亡的事故。 为此,死者的父母陈某和陆某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和市政道路工程公司共同承担丧葬费用、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共16万多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 两公司谁该担责? 被告之一燃气公司在法庭中辩称,陈某遭遇事故的情况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燃气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理由是事发前燃气总公司(被告上级单位)已按规定提出开挖事故现场的道路进行燃气管道安装施工的申请,经过批准后委托被告燃气公司进行施工。在陈先生遭遇事故的前6天,被告燃气公司施工完毕后正式将工地移交给市政工程公司进行路面修复。因此对于被告燃气公司而言,工程已经完结,事发时出事地点的施工单位已经属于市政工程公司。鉴于此,燃气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应当负责任。 而另一被告市政公司在答辩中强调,死者陈某属于酒后驾车,属于违章驾驶行为;另外原告的诉求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市政公司应当免除责任。 法院裁决:市政公司担责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所涉及的属于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于燃气公司地下管道工程完工后,根据有关规定将路面修复工程移交给市政公司。因此,市政公司有义务在施工范围设置安全防围和警示标志。鉴于陈先生属于酒后违章驾驶,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和市政公司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为此,判决市政公司支付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以及医疗费共计近5万元。另外支付16900元扶养费给原告陆某。两名原告认为被告的赔偿太少,上诉到佛山市中级法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