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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补充意见》 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36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 近日,贵阳市对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核拨工作作出《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规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中标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可按每组织一人最多不超过30元标准支付组织单位相应的培训组织工作补贴。禁止工作人员向培训机构索要和培训机构向工作人员支付培训组织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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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机构申领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考核挂钩的政策不变。再就业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比例扣减培训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除具有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外,对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完善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出具用人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完善社会保险手续的凭据。

  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将申领材料上报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县、市)就业服务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初审。

  服务型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报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席会议核准,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实际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同时到位。

  社会保险补贴坚持先缴后拨的原则,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核准意见,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划拨相关企业。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与技能开发中心负责核准其生产经营状况,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此外,《补充意见》还要求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市和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基础台账,并按月向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作者:朱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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