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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病亡被判自担八成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49 南方都市报

  车祸后病亡被判自担八成责

  一肝硬化晚期患者车祸50多天后病亡,法院判肇事者负二成责任

  本报讯(记者张斌 通讯员韩英)一肝硬化晚期患者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后自身病发,治疗50多天后死亡,由此引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车祸责任方承担二成责任。

  车祸入院后死于肝硬化

  据了解,2003年3月11日15时许,阿全驾无证摩托车载着母亲连姨与宋某所驾小货车(车主是陈某)发生碰撞,连姨和阿全受伤,花都区交警部门认定阿全与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连姨不负事故责任。

  连姨受伤后,当即被送当地医院外科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26日,花费医疗费11670元,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肝硬化失代偿期等四项,经治疗情况好转。但从3月21日上午开始,连姨出现头晕、恶心、返酸等症状,并出现频繁呕血、失血性休克,于3月26日转到该院内科住院治疗至4月28日,后其家属放弃治疗,连姨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2264元。医院诊断结论除包括外科已有的诊断结论外,还有低蛋白症、电解质紊乱、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共5项。出院后,连姨于2003年5月3日死亡。

  法庭激辩是否因车祸致命

  连姨死后,因协商赔偿未果,连姨的丈夫和七个儿女以原告身份起诉宋某及小货车车主陈某。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车祸和肝硬化疾病哪个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展开激烈交锋。

  原告认为,连姨在受伤前肝硬化未发作,车祸肇事是造成其死亡的罪魁祸首。被告宋某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属实,该交通事故只造成连姨受伤,并未造成其死亡,造成连姨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原有的肝硬化疾病。

  花都法院一审认定,阿全与宋某各负造成连姨外伤事故50%的责任,连姨对其治疗肝病及死亡的后果承担80%的责任,阿全与宋某对连姨治疗肝病及死亡的后果各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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