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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半孩子告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10:08 贵州都市报

  6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桩医患纠纷案,一名婴儿出生时头部受伤,伤者的代理人认为是医院在助产过程中有过错,便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院分娩婴儿受伤

  这名原告名叫毛毛(化名),现年1岁半。在原告方的民事诉状中称,2002年11月6日晚,产妇张某待分娩住进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医生为张实施了产钳手术失败后,又为其实施剖宫产手术,张产下了一名男婴(即毛毛),由于婴儿头部有伤,院方建议将孩子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抢救。经院方诊断,新生儿存在颅内疾患、帽状腱膜下血肿、右侧面神经麻痹、额中皮肤有3.5厘米长的产钳压痕、额左外侧及耳后有皮肤破损、哭时嘴角歪斜,另有头顶包块等伤。

  原告方认为,毛毛头部多处受伤是因院方医疗过错造成的。理由是产妇张某被送入产房后,医生没有随时注意观察产程,医生在办公室与他人聊天,直到产妇疼痛难忍,亲属去叫医生时医生说:“不用急,还早。”最终导致产妇因疼痛满床翻滚,胎位从顺产位变成了难产位。在助产过程中,院方违规使用了催产素,且施行产钳手术时动作粗暴,导致婴儿被产钳夹伤,致使婴儿容貌受损、面部神经瘫痪,至今额头等处还有明显疤痕(如图)。后经贵阳市医学会鉴定为医方在助产过程中存在不足,但无违法违规现象,患儿受伤与院方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无责任和事故。

  于是,2003年9月22日,原告方起诉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当时毛毛仅10个月。经南明区法院审理,根据贵阳医学院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焦点:受伤是否由医疗行为导致

  一审败诉后,毛毛于今年4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医方的医疗行为与婴儿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毛毛的代理律师除向法庭申请重做司法鉴定外,还列举了医方存在6个方面的过错,致使毛毛头部多处受伤。院方的过错是护理不当、不应实施产钳助产术、产钳术中有违规行为、病历记载自相矛盾、违规使用缩宫素等。而三医在其答辩中称,三医在医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之外、医务人员无过失、实施产钳术签有协议等,并有贵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且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免了产妇医疗费700余元,并给予一次性补偿人民币7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这是我最小的原告

  据毛毛的代理律师葛汝堂说,这是他经办的案子中遇到的最小的原告,他将为毛毛据理力争,讨个公道。他已掌握了该案中大量有利的证据,且他认为一审判决时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作者: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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