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并村不并账土地不调整———撤并村有关政策问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10:32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问:在撤并村中,有的村原来不欠债务,而合并的村欠债,这些债如何处理?会不会把这些债务平摊到村民头上,尤其是过去不欠债的村?

  答:这次并村,撤并的是行政村(主要目的是精减村干部人数),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财务,不能撤并,也就是说并村不并账。因此,原来村集体拥有的资产仍然归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同理,原村集体所承担的债务,也应由原村集体承担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自2001年之后,所有村都不得发生新的债务。若发生新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办理,既不能将债务转嫁给集体,更不能将债务平摊到农民头上。

  问:撤并村后,村原来的资产如何处理?如何防止新老干部交接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以至“化公为私”?

  答: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在撤并村的过程中,必须对各村原有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明确资产归属,科学评估确认其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并村以后,各村集体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不能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村集体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或者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要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未经评估的,不得办理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在并村和村干部交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原村级财务进行清理,清理的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同时,县乡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对干部任期内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务等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问:在撤并村工作中,村民承包的土地会不会“抖散重来”?

  答:我省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上半年在全省普遍推开,依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发包方与村民签订了承包期30年不变的合同。

  200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作出了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承包期内,乡村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因此村民承包的土地在撤并村工作中不会“抖散重来”。(本报记者)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雅典奥运圣火全球传递
美国前总统里根病逝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赴美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