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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要建“信誉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14:09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薛冰汤南通讯员赖红英)昨日,广东省教育厅向各区教育局下发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在民办学校招生、宣传、管理等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教育厅要求,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合作办学不得独立招生

  在招生上,办法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省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省招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承诺包分配应与学生签合同

  在招生工作上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统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习形式等。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民办学校收费要公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与其它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可自行选择媒体及刊播方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建立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办学情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

  筹办期间招生一律要退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办法。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办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办批准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发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通知刊播广告单位立即终止刊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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