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扶贫涉嫌侵吞公款2700万 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老总薛长春受审否认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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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8:43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贺信 实习生/李颖)扶贫老总涉嫌侵吞挪用公款3000多万元,且被控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昨日上午,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长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全部否认了检察院的指控。 被控3宗罪 贪污:2700万 1998年至2000年8月,薛长春利用担任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下称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该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拖欠本应上缴省财政的发行蓝天金卡所获得的资金。他指使财务人员将上述资金中的2699.4959万元转移到其本人控制的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美嘉华广告有限公司,从而侵吞上述款项。 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将到湖南等地的个人消费共291698.15元,为他人购买两部手机的19826元及使用手机产生的电话费共24410.75元,在蓝天金卡中心报销;同时将美嘉华公司的会议费、广告费等3笔费用7638元在蓝天卡中心报销。这一出一进,薛长春又从中侵吞了343572.9元。 挪用:356万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扶贫总公司及蓝天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卡中心的资金人民币356万供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使用。 滥用职权:致公司财产被查封 1996年10月至2000年8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扶贫总公司于1996年10月为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又于1997年6月为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向阜康信用社借款450万元提供担保。 2000年7月,扶贫总公司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上述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卡中心的财产。 庭审目击 出庭打招呼 受审像没事 当薛长春被法警带进法庭时,竟像没事一样。他笑容可掬地与到场亲朋好友打招呼,而在接受法庭讯问时,更像开会一样清晰响亮地回答每个问题。 在回答检察官的询问时,薛长春总是滔滔不绝,说一些与案件无多大关系的话,检察官和法官多次提醒他要问啥答啥,不要答非所问。 被告否认指控 律师部分承认 “诬告!全部都不是事实”,检察官宣读起诉书话音刚落,薛长春就大声表白,全面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辩护律师为其所作的辩护,却并不完全是无罪辩护。 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2699万,辩护律师认为其中有2200万是用于扶贫总公司购买湖南株洲的商铺。商铺的产权一直都属于扶贫总公司,不是属于薛长春个人,因此不能认定其贪污。至于另外400万,从账面上看只是转到了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因此是属于挪用公款,不是贪污。 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薛长春将34万余元的私人费用和广告费用报销,其辩护人认为,这34万多元费用是薛长春3年间在长沙和株洲的差旅费,有差旅发票为证。既然薛长春是公司的总经理,他处理公司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就应该由公司来报销,不应让他自己掏腰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