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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 赔偿新标准适用“旧”保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8:45 南方日报

  北京消息 眼下无论保险公司、车主都很想弄明白: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适用于5月1日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吗?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律咨询,对方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新标准的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并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日废止。该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很大。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比原来提高了一倍。保险公司如果在不加收保费的情况下,按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就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三者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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