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单”仍履行原定赔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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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0: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史丽萍)昨天,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日)实施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在理赔标准方面产生分歧(本报对此曾连续多次报道)的问题表态: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5月1日前“老保单”,如果投保人希望按照新标准获得保险保障,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依法变更保险合同,否则只能按照原有的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老保单”执行新标准难 对于5月1日前的“老保单”,消费者认为,车险事故是发生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后,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是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判赔,因此,保险公司应执行新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强制第三者责险并未出台,消费者投保的是商业保险,因此,应该严格履行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 昨天,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态,称保险公司在制订机动车第三者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并据此厘定费率。但新的法律规定扩大和提高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后的新标准对“老保单”进行赔偿,可能面临巨大亏损。 据悉,近日,保监会专门就“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问题”咨询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作出《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消费者是否要“自掏腰包” 据保监会官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如“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标准,因此不能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5月1日前的“老保单”,仍将履行保险合同原来约定的赔付标准。 有消费者认为,目前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往往要求车主接新标准进行赔偿,如果第三者险仍适用于原有的赔偿约定,多出来的那部分费用消费者是不是只能“自掏腰包”呢? 可增加保险费以追加保障 对此,保监会财产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持有5月1日前机动车第三者险“老保单”的消费者,既可继续履行“老保单”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也可和保险公司协商,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对于持有“老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通过增加保险费追加保障。 消费者: 补交标准如何确定? 市民陈先生表示,可以接受补交保费追加保障的做法,但到底要补交保费标准又将如何确定?而对于一直战战兢兢执行“老保单老办法,新保单新办法”的保险公司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保监会的表态,无疑给他们吃了定心丸,但也面临着同样问题的困扰:“补交保费的比例如何确定?” 据保监会有关文件,5月1日后,大部分产险公司都将第三者险的费率调高10%,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为了便于操作,保监会也许会要求统一执行10%的补交保费比例,但“即使调高10%的保费,也远远无法弥补新标准带来的风险缺口,补交30%甚至更多才有望平衡”。(史丽萍)(来源:广州日报) |